(2017)鲁1329行审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临沭县国土资源局与临沭县郑山街道南古新街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临沭县国土资源局,临沭县郑山街道南古新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329行审235号申请执行人临沭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临沭县城沭新东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329004475839K。法定代表人吴清军,局长。委托代理人房立明,临沭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临沭县郑山街道南古新街(后东自然村)居委会。(后东自然村)。负责人陈瑞华,该村支部委员。申请执行人临沭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沭国土资罚字【2016】0202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6年10月11日,临沭县国土资源局对临沭县郑山街道南古新街(后东自然村)居民委员会作出沭国土资罚字【2016】0202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如下:没收25000元的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0%的罚款,计款2500元,两项合计27500元。2016年10月11日,临沭县国土资源局将该决定书送达临沭县郑山街道南古新街(后东自然村)居民委员会,并于2017年4月28日向其送达催告书。临沭县郑山街道南古新街(后东自然村)居民委员会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经催告后又未自觉履行上述义务,故临沭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处罚决定,并申请执行加处罚款2750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临沭县郑山街道南古新街(后东自然村)居民委员会收到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故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在处罚决定书中明确罚款逾期不缴纳的加处罚款,而对非法所得不缴纳的未予加处,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对临沭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沭国土资罚字【2016】020233号准予强制执行。二、限被执行人临沭县郑山街道南古新街(后东自然村)居民委员会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非法所得25000、罚款2500元及加处罚款2500元,共计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化芝人民陪审员 解自旭人民陪审员 刘 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恩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