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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1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志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志军,虞云英,朱正贵,何旭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1790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州北路488号。法定代表人朱云峰。被执行人何志军,男,1967年7月27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虞云英,女,1972年3月29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朱正贵,男,1972年7月28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何旭春,女,1970年4月21日出生,住义乌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2民初8216号判决书,于2017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朱正贵、何志军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朱正贵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的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被执行人何志军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的小型汽车一辆。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杨国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骆 涛浙江省义乌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浙0782执1790号金华市车辆管理所: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正贵、何志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7)浙0782执1790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需你单位协助查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查封被执行人朱正贵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的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被执行人何志军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的小型汽车一辆。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附:执行裁定书壹份。二0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