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4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张君墨与张子庆、辛连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君墨,张子庆,辛连钊,XX震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4361号原告:张君墨,男,1969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明暖,山东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子庆,男,1958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辛连钊,男,1982年1月2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XX震,男,1989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平度市。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洪波,山东睿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君墨与被告张子庆、辛连钊、XX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君墨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君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张君墨负担。审判员 彭海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