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5民初2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永春县中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泉州邦大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永春华厦建设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春县中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福建省泉州邦大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永春华厦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5民初2931号原告:永春县中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春县桃城镇留安路1号建行大厦13楼。组织机构代码57298605-5。法定代表人:施养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典忠,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碧凤,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泉州邦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春县桃城镇城东街福龙丽景27幢3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5665075154E。法定代表人:郑培锋。被告:福建省永春华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春县桃城镇八角亭文彬商业城-双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57490975455。法定代表人:周超颖。原告永春县中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泉州邦大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永春华厦建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永春县中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永春县中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春县中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永春县中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德时人民陪审员 吴长江人民陪审员 孟丽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伟芳速 录 员 陈志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