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4民初3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宋丙东与金松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丙东,金松,宋德峰,同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4民初3396号原告:宋丙东,男,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金松,男,197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宋德峰,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同武,男,196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济南市。原告宋丙东与被告金松、宋德峰、同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的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以已经与被告和解为由行使上述权利,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丙东撤诉。案件受理费306元,减半收取153元,由原告田爱玲负担。审判员 吕洪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珈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