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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4民初3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宋丙东与金松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丙东,金松,宋德峰,同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4民初3396号原告:宋丙东,男,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金松,男,197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宋德峰,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同武,男,196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济南市。原告宋丙东与被告金松、宋德峰、同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的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以已经与被告和解为由行使上述权利,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丙东撤诉。案件受理费306元,减半收取153元,由原告田爱玲负担。审判员  吕洪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珈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