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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11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苏晓璐、桂林华之冠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晓璐,桂林华之冠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11执117号申请执行人苏晓璐,女,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龚秋生,广西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桂林华之冠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雁山区草坪乡草坪街193号。申请执行人苏晓璐与被执行人桂林华之冠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雁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以及(2016)桂03民终106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次执行标的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2015)雁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以及(2016)桂03民终10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覃宏欣审 判 员  黄 志代理审判员  廖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莫燕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