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9005执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叶红章、叶建军、叶建华与陶鹏、王昭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红章,叶建军,叶建华,陶鹏,王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5执保72号申请执行人:叶红章,1955年7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9004195507176131,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住湖北省潜江市总口农场张家湖分场2队70号。申请执行人:叶建军,男,1980年7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900419800719613X,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住湖北省潜江市总口农场张家湖分场2队70号。申请执行人:叶建华,男,1982年11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900419800719613X,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住潜江市总口农场张家湖分场2队70号。被执行人:陶鹏,男,1980年9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9004198009260756,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仙桃市沙嘴办事处十一墩村三组学府俊园2栋2单元1304室。被执行人:王昭,男,1987年11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9004198711010730,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仙桃市郑场镇韩岭村1组8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红章、叶建军、叶建华与被执行人陶鹏、王昭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该案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9005财保34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