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81执4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陈凤英、梁春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凤英,梁春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81执4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凤英,女,197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被执行人梁春南,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申请执行人陈凤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流市人民法院(2016)桂0981民初15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梁春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6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梁春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梁春南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采取了“四查”等调查措施,除扣划的存款7700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6月26日,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债务和解协议,并在按和解协议履行中。本院认为,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穷尽调查措施,查实的存款已执行到位,余下的债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并在履行中,本院不需对该案件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流市人民法院(2016)桂民初15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北流市人民法院(2016)桂民初15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捷审判员 罗正生审判员 刘峻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珏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