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2民初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湖州织里欧信布业有限公司与冯学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织里欧信布业有限公司,冯学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02民初1349号原告:湖州织里欧信布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富民中路*****号。法定代表人:胡荣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利锋,湖州市织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学文,男,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温岭市。原告湖州织里欧信布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学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孔剑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并于2017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州织里欧信布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利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学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湖州织里欧信布业有限公司起诉称:原、被告之间于2014年年初开始布料买卖业务往来。截至2015年2月13日,双方经过结算,被告共计结欠原告布料款176726元。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期间,被告二次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余款154636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布料款154636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欠条一份,用于证明被告结欠原告货款的事实。被告冯学文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审核认为:内容真实,来源与形式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确认其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湖州织里欧信布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学文有布料买卖业务往来。至2015年2月13日,双方经过结算,被告共计结欠原告布料款176726元。当日,被告向���告出具欠条一份。后,被告支付原告部分货款,余欠154636元一直未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布料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原告已履行了供应货物的义务,而被告未及时支付货款,显属不当,应依法承担清偿债务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学文应支付原告湖州织里欧信布业有限公司货款15463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93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3953元,由被告冯学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孔剑萍代理审判员 莘 欣人民陪审员 邵汉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