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民终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国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李国华,肖佳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民终7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康富北路55号。负责人:黄建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锋,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华,女,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益阳市资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江南,益阳市正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佳良,男,196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益阳市赫山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国华、肖佳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2016)湘0902民初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以与被上诉人李国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李国华予以认可。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柯审判员 昌 丹审判员 蒋远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