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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刑终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449张涛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涛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终449号原公诉机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涛,男,1987年7月29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苏州市xx通讯有限公司员工,住苏州市吴中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宝应县。被告人张涛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1月8日被羁押),同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沙良民,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涛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7年5月9日作出(2017)苏0507刑初223号刑事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张涛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张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涛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涛撤回上诉。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7刑初22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江 坚审判员 姚一鸣审判员 王美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