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4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杨立霞与刘志、张彦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立霞,刘志,张彦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4338号原告:杨立霞,女,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刘志,男,198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张彦辉,男,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原告杨立霞与被告刘志、张彦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杨立霞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立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杨立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安芳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明春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