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1执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东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1执66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罗星街道晋阳东路168号。法定代表人:刘卫华,董事长。被执行人陈东生,男,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被执行人刘忠芳,女,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市。被执行人王文林,男,195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东生、刘忠芳、王文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3月3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421执665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鲁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