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执2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李晓军与向东张志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军,向东,张志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2062号申请执行人:李晓军,女,汉族,1972年2月7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向东,女,汉族,1982年10月8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张志红,男,汉族,1975年12月9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执行人李晓军与被执行人向东、张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7430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李晓军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向东、张志红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 毅审判员 谭瑞萍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