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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1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旷玲玲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旷玲玲,匡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1民初577号原告:旷玲玲,女,1986年5月19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务农,住株洲县。被告:匡敏,男,1987年1月29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株洲县。原告旷玲玲与被告匡敏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旷玲玲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旷玲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旷玲玲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旷玲玲负担。审判员  龙卫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笃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