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3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霍全生与华县家福乐购物广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全生,华县家福乐购物广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3执164号申请执行人:霍全生,男,汉族,1957年06月02日出生。被执行人:华县家福乐购物广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霍全生与被执行人华县家福乐购物广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生效的(2013)华民初字第005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华县家福乐购物广场给付申请人2016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1日止一年的房租费19992元,并承担执行费200元。本院受理后,被执行人给付了案件款19992元。申请人已于2017年7月13日领取了该案件款。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华民初字第00512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10月1日一年的房租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弥继峰审判员 冯继忠审判员 张晓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淑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