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终10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何奎、何国群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奎,何国群
案由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100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奎,男,195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原,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国群,女,195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上诉人何奎因与被上诉人何国群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6民初69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何奎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何奎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何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琦审判员 苏 展审判员 胡张映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