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624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棋盘井支行申请执行陈继芳、门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棋盘井支行,陈继芳,门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246号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棋盘井支行,地址鄂托克旗棋盘井镇高载能工业园区。负责人米春生,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棋盘井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苏力德,内蒙古赫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继芳,女,1977年1月19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二维街车站对面大众超市。被执行人:门克,男,1972年1月5日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二维街车站对面大众超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棋盘井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继芳、门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提供的可供执行财产暂时不具备处置条件,经法院调查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乌云高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