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民终1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陈剑侠、吴国付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剑侠,吴国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民终19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剑侠,男,198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国付,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进,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上诉人陈剑侠因与被上诉人吴国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17)闽0322民初1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陈剑侠送达传票,通知陈剑侠于2017年7月10日下午三时三十分到庭参加诉讼,但陈剑侠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剑侠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上诉人陈剑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鹏程审 判 员 李 忠代理审判员 彭赵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周翔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