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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02民初5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武威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冯宗生、凉州区五和乡侯吉村第十一村民小组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威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冯宗生,凉州区五和乡侯吉村第十一村民小组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5100号原告:武威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健,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西关街体育路28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谷琪,男,1964年3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武威市凉州区公园路西苑小区81号楼3单元601室,系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冯宗生,男,现年52岁,住凉州。被告:凉州区五和乡侯吉村第十一村民小组。负责人:冯松山,该小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威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告冯宗生、凉州区五和乡侯吉村第十一村民小组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威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以被告冯宗生已经交纳欠款2000元,剩余欠款及利息自愿放弃,案件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威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威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威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金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董燕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