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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1民初10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董永容与何革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永容,何革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1民初1061号之一原告:董永容,女,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何革荣,男,196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永容诉被告何革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永容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永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永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25元,由原告董永容负担。审 判 长 金 玲人民陪审员 张 均人民陪审员 杨 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吕 建书 记 员 吴小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