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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9执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山西天宇俊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内蒙古经纬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天宇俊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内蒙古经纬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9执843号申请执行人山西天宇俊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法定代表人王俊开,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内蒙古经纬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文捷,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万商初字第0003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给付申请人406560.50元及利息144384.50元,案件受理费11819元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802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内蒙古经纬金属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7079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长  刘振宗执行员  王增新执行员  马长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权晓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