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保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曾某意与被告杨某、夏某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某意,杨某,夏某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保612号原告曾某意,男,汉族,19某某年某月某某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洪湖市乌林镇。被告杨某,男,汉族,19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被告夏某英,女,汉族,19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园岭。原告曾某意诉被告杨某、夏某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曾某意于案件受理后向本院提起诉讼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告杨某、夏某英价值人民币306000元的财产,由案外人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本院出具编号为SZ20170709保函作为担保。本院依法进行了保全。现原告曾某意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两被告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意申请解除对两被告财产的查封,依法应当予以解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杨某、夏某英价值人民币306000元的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贺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