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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刑更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那仁满都拉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那仁满都拉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刑更1022号罪犯那仁满都拉,男,1986年2月5日出生,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现在吉林省白城监狱服刑。2015年5月11日,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长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那仁满都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5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18年5月16日。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那仁满都拉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思想端正,服从管理,接受教育,靠近政府,团结同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获得表扬三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那仁满都拉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红审 判 员  陈兆杭代理审判员  李金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晶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