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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刑更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波涛贪污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申波涛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556号罪犯申波涛,男,197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河南省新乡市人,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2014)新牧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申波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赃款人民币109240元予以追缴。刑期自2013年11月5日起至2024年5月4日止。宣判后,2014年11月6日入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申波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均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11月,被告人申波涛利用负责学生工作时保管的学生身份证复印件,以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处的名义私自在建设银行开设26张银行卡,又利用其负责助学金工作的职务便利,擅自将虚报冒领的155240元助学金发放到该26张卡上,除其中30000元用于补发漏报的魏某某等10人的助学金及发给周某某等3人助学金750元外,申波涛将24张卡剩余的109240元据为己有。该系三类罪犯、赃款已全部退出。罪犯申波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6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申波涛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管教干警骆某某及服刑人员王某某、吕某某的出庭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申波涛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申波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1月5日起至2023年11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卫光祖审判长  韩永梅审判员  赵彩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