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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9民初3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曾殿荣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刘雨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刘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3804号原告:曾某,男,195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方北路体育大街交叉口西北角。负责人:张保龙,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刘某,男,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源市。原告曾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曾某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86.00元、邮寄费88.00元,合计274.00元,由曾某负担。审判员  郑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