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6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甘廷清与徐晓红李邦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廷清,徐晓红,李邦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6701号原告:甘廷清,男,汉族,1956年5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徐晓红,男,汉族,1966年11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李邦梅,女,汉族,1970年7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甘廷清诉被告徐晓红、李邦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甘廷清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廷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甘廷清负担。审判员 罗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柯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