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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2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牙克石市富兴热力有限公司与李刚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牙克石市富兴热力有限公司,李刚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2民初222号原告:牙克石市富兴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法定代表人:李首仙,总经理。被告:李刚,男,成年,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原告牙克石市富兴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刚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牙克石市富兴热力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牙克石市富兴热力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牙克石市富兴热力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牙克石市富兴热力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邢利军人民陪审员  李海红人民陪审员  李玉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胜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