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执字第1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唐芳成与大荔红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吴江、熊富军、刘永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芳成,大荔红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吴江,熊富军,刘永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1352号申请执行人唐芳成。被执行人大荔红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立红。被执行人吴江。被执行人熊富军。被执行人刘永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芳成与被执行人大荔红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吴江、熊富军、刘永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099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大荔红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吴江、熊富军、刘永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大荔红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大荔红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43部,车辆信息见附表。二、查封、扣押期间,对被查封的车辆不得办理过户手续,不得设立权利负担。三、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恒轩审判员 杨建辉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