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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12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刘某2、刘某3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郝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2426号原告:刘某1,女,1970年06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2,男,1972年10月04日出生。被告:刘某3,男,1968年05月01日出生。被告:刘某4,男,1944年09月28日出生。被告:郝某,男,1943年01月07日出生。刘某1与郝某、刘某4、刘某3、刘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14日立案。原告刘某1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未如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1撤诉。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峥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