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民监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进宝与通榆县特顺达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黄永涛、胡继强、朱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通榆县特顺达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李进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民监8号监督机关: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通榆县特顺达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榆县开通镇人民东路。法定代表人:孙淑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淑莉,吉林程淑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进宝,男,1953年6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通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涛,男,1982年4月20日生,汉族,工人,住吉林省通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佩璟,吉林厚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永涛,男,1975年5月4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胡继强、男、1985年10月28日生,汉族,司机,住吉林省通榆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斌,男,1971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榆支公司。代表人石刚,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诉人李进宝因与被申诉人通榆县特顺达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特顺达公司)、黄永涛、胡继强、朱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榆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白民三终字第118号民事判决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2016年12月15日白城市人民检察院以白检民(行)监(2016)22080000122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审查,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红审 判 员 陈兆航代理审判员 李金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晶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