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24民初3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戴文珍与新昌县浩天制衣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文珍,新昌县浩天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24民初3273号原告:戴文珍,女,195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行,新昌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新昌县浩天制衣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564400974T),住新昌县羽林街道羽林路8号(城东新区)。法定代表人:俞秋生,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戴文珍与被告新昌县浩天制衣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新昌县浩天制衣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俞秋生涉嫌刑事犯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新昌县浩天制衣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俞秋生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致使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亦无法到庭参加诉讼,故应待该刑事案件处理完毕后继续审理本案民事纠纷较为妥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舒建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翁梦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