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2民初2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姬万甫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省清丰县电信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万甫,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省清丰县电信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2506号原告:姬万甫,男,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省清丰县电信分公司,地址河南省清丰县城关镇朝阳路东段5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27571061068。法定代表人:郭世涛,男,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靳健朋,男,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姬万甫诉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省清丰县电信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姬万甫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做出受理决定,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姬万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姬万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万甫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省清丰县电信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姬万甫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高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柴红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