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221民初1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黄强与郑明德、雷婕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强,郑明德,雷婕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221民初1586号原告:黄强,男,1979年8月4日出生,汉族,额敏县第一中学教师,现住额敏县。委托代理人:肖燕玲,女,1988年1月8日出生,汉族,额敏县城镇居民,现住额敏县(与原告黄强系夫妻关系)。被告:郑明德,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额敏县干部,现住额敏县。被告:雷婕,女,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租住额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强与被告郑明德、雷婕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2017年7月14日以双方在庭下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的权利,原告有权自己处分自己的权利。故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5元,投递费100元,合计9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强负担。审判员 王 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梅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