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9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石明基与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明基,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9执89号申请执行人:石明基,男,1984年12月16日出生,苗族。委托代理人:黄明霞,女,1984年4月25日出生,苗族。被执行人:明亮,男,1981年5月24日出生,苗族。本院在执行石明基与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石明基要求被执行人明亮返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延迟履行利息,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经查,被执行人虽有车辆,但不宜强制执行,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晓毅审判员 严 刚审判员 蒋茂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