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2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与贾宏龙、徐丽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贾宏龙,徐丽莉,宜昌市至上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2执4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委托代理人姜晨柱,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贾宏龙,男,198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被执行人徐丽莉,女,198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被执行人宜昌市至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法定代表人张树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与被执行人贾宏龙、徐丽莉、宜昌市至上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宜昌市至上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主动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履行全部贷款本息及承担案件诉讼费7965元、公告费600元。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502民初6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晓曦审判员 余 晓审判员 章富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