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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01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原告何虎诉被告字有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901民初114号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对原告何虎诉被告字有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云2901民初11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2017)云2901民初11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第十一行“(系被告字由宁之叔)”,因存在笔误,补正为“(系被告字有宁之叔)。”审判员  周先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云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