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01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原告何虎诉被告字有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901民初114号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对原告何虎诉被告字有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云2901民初11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2017)云2901民初11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第十一行“(系被告字由宁之叔)”,因存在笔误,补正为“(系被告字有宁之叔)。”审判员 周先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云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