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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2执1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苏子良、张月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子良,张月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2执1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子良,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张月清,女,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苏子良与张月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3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张月清的银行存款,房产、国土、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张月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7月13日本院向福鼎市管阳镇管阳村民委员会调查,该村委会证实张月清目前未在该村居住且无财产,苏子良也未能提供张月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游绍平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惠芳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