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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刑终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毕炳柱、周国亮等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国亮,毕炳柱,季文军,王庆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刑终218号原公诉机关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国亮,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于江苏省扬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木工,户籍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曾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12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曾因犯诈骗罪,于2007年12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0年2月12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毕炳柱,男,1967年6月29日出生于江苏省洪泽县,汉族,高中文化,洪泽县顺达安装有限公司安装工,住江苏省洪泽县。曾因犯诈骗罪,于2003年6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0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季文军,男,1957年8月16日出生于江苏省洪泽县,汉族,文盲,农民工,住江苏省洪泽县。2017年2月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王庆涛,男,1961年3月4日出生于江苏省洪泽县,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水产品,住江苏省洪泽县。2017年2月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毕炳柱、周国亮、季文军、王庆涛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6月8日作出(2017)苏1091刑初66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毕炳柱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判处被告人周国亮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被告人季文军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王庆涛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扣押的赃款共计人民币一万七千二百元,其中发还被害人陈某人民币二千三百元,发还被害人刘某人民币三千元,发还被害人孙某人民币三千元,发还被害人袁某1人民币四百元,发还被害人俞某人民币四千元,发还被害人袁某2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发还被害人邓某人民币二千元;扣押于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佛像摆件十三个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周国亮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国亮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周国亮对原判决表示服判,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2)21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国亮撤回上诉。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苏1091刑初6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汤咏梅审 判 员  陈圣勇代理审判员  王艺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