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社旗县饶良镇老窦庄20组与社旗县饶良镇老窦庄村民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社旗县饶良镇老窦庄20组,社旗县饶良镇老窦庄村民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7执32号申请执行人:社旗县饶良镇老窦庄20组负责人:夏松春,任组长职务。被执行人:社旗县饶良镇老窦庄村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夏玉乐,任村长职务。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社旗县饶良镇老窦庄20组与被执行人社旗县饶良镇老窦庄村民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程 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沛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