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11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郑立军、杨秀珍等与徐志鹏、徐秀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立军,杨秀珍,王某,徐志鹏,徐秀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1民初271号原告:郑立军,男,汉族,1959年12月29日出生,户籍地在黑龙江省虎林市,住南通市崇川区。原告:杨秀珍,女,汉族,1959年6月15日出生,户籍地在黑龙江省虎林市,住南通市崇川区。原告:王某。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华,江苏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志鹏,男,汉族,1990年10月11日出生,住如东县。被告:徐秀涛,男,汉族,1966年6月26日出生,住如东县。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拥军,江苏琴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崇川区洪江路8号金瑞大酒店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468377129。主要负责人:马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丽丽,江苏瑞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郑立军、杨秀珍、王某与被告徐志鹏、徐秀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立军、杨秀珍、王某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立军、杨秀珍、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立军、杨秀珍、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诉讼保全费720元,合计920元,由原告郑立军、杨秀珍、王某负担。审判员  黄立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