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02民初1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卫宏与朔州市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卫宏,朔州市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02民初1217号原告:李卫宏,女,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永和县人,现住山西省永和县。被告:朔州市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开发区招远路。法定代表人:孙林,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庭满,山西庭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卫宏诉被告朔州市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卫宏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孔庆艳二O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王智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