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302执恢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某某与被执行人鲁某某承揽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某,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恢126号申请执行人唐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无业。被执行人鲁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保证人张某某,女,汉族,大专文化,金川区某某里社区工作人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某某与被执行人鲁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于2017年7月1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鲁某某自2017年7月起,每月1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唐某某案件款1668元,直至13341.83付清为止。保证人张某某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302执恢1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田广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建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