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82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九江共青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支行与共青城民生冷冻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江共青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支行,共青城民生冷冻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82民初327号原告九江共青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支行,住所地:共青城南湖大道中央公馆。负责人华新烨,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军,江西共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共青城民生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共青城北纬四路以北,环宇高压线以东。法定代表人童爱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九江共青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支行诉被告共青城民生冷冻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九江共青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支行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九江共青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共青城民生冷冻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自愿,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江共青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98元减半收取1174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6749元,由原告九江共青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支行承担。审判员 熊爱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青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