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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3民初1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颜必文、颜兆丽等与鸠江区东江戏剧团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民初1724号原告:颜必文,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原告:颜兆丽,女,199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原告:颜某,男,200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原告:毛由顺,男,194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原告:陈自美,女,194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文华,安徽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鸠江区东江戏剧团,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白茆镇浃南行政村第十四自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MA2NC0LA2Y。经营者:沈朝保,男,196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茆晓晴,安徽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和县功桥镇杨圩村委会张咀村民组,住所地和县功桥镇杨圩村委会张咀自然村。负责人:张华根,该村民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中宝,和县功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支金,男,196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中宝,和县功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受理原告颜必文、原告颜兆丽、原告颜某、原告毛由顺、原告陈自美诉被告鸠江区东江戏剧团、被告和县功桥镇杨圩村委会张咀村民组、被告张支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发现本案有复杂疑难。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处理过程中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宗春审 判 员  梁 艳人民陪审员  夏荣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