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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民终1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锦州矿山机器(集团)有限公司与贵州省兴仁县合营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锦州矿山机器(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省兴仁县合营煤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民终12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锦州矿山机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罗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仇一通,辽宁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兴仁县合营煤矿,住所地贵州省兴仁县法定代表人:冯陈亮,该公司经理。上诉人锦州矿山机器(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省兴仁县合营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6)辽0791民初7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裁定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6)辽0711民初71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发回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宇辉审判员  张昱凯审判员  王 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 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