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民初1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周涛与钱依群、刘如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涛,钱依群,刘如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1377号原告:周涛,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告:钱依群,男,195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告:刘如香,女,195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唐锋,株洲市法学会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出庭参与诉讼,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签收法律文书,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涛诉被告钱依群、刘如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周涛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周涛承担。审判员 李美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梦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