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01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吉尔尔的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尔尔的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01刑初277号公诉机关西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吉尔尔的,男,1977年4月20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2月27日被西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吸食毒品成瘾于2017年1月6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经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月23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西昌市看守所。西昌市人民检察院以西市检诉刑诉〔2017〕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吉尔尔的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丽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22日21许,被告人吉尔尔的在位于本市经久乡经久村12组的凉山移动西昌分公司架设并使用中的移动基站内,用随身携带的一把老虎钳将基站内的电线两端夹断,并盗走电池连接线、电源线、铜鼻子等物。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708元。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和视听资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吉尔尔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吉尔尔的对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2日21许,被告人吉尔尔的在位于本市经久乡经久村12组的凉山移动西昌分公司架设并使用中的移动基站内,用随身携带的一把老虎钳将基站内的电线两端夹断,并盗走电池连接线、电源线、铜鼻子等物。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708元。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的来源情况。2、抓获经过,证实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经过勘查现场提取检材后送凉山州公安局DNA中心比对,检材成分与被告人的DNA吻合。后公安机关于2016年12月27日在本市马道镇机务段将被告人抓获。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4、报案人及证人的户籍资料。5、西昌市公安局出具的关于2016年“5.22”盗窃案报案的经过情况说明,证实本案报案人王某某于2016年5月23日向经久派出所报案后,当日下午市局刑警大队会同派出所勘验现场并要求移动公司提供被盗物品清单并到派出所报案讯问。2016年5月30日报案人到派出所接受讯问并提交被盗物品清单,同日受理该案,次日立案。6、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西昌市经久乡经久村12组的中国移动基站内,公安机关从现场提取了钳剪痕迹、DNA、撬压痕迹、擦划痕迹,并对现场情况进行制图、拍照。7、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对盗窃现场进行指认的情况。8、凉山移动安保行政中心于2017年1月20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盗基站下挂2G、3G、4G服务,基站被盗导致基站网络服务中断10小时,该基站覆盖范围内500至1000人的通话和上网业务。9、凉山移动西昌分公司于2016年5月23日出具的被盗设备损失情况说明,证实被盗基站的95﹟铜芯电池连线价值1600元,16﹟铜芯电源线价值4000元,-48V电源柜价值1200元,铜鼻子95﹟4个价值480元,铜鼻子16﹟5个价值600元。10、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证实被告人因吸食被处置的情况。11、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1)被告人交代被盗的电池连接线、电源线、铜鼻子等财务在佑君镇老街被群众拦截一事,经核实,佑君派出所未接到报警。(2)被告人交代曾在2014年11月在马道镇围墙村盗窃一事,由于失主的报警材料与被告人的交代材料不一致,无法认定。12、凉山移动西昌分公司和凉山移动安保行政中心于2017年7月13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公司2016年5月22日经久乡经久村12组移动基站(代码XC1324)被盗案,经公司核实,不属于“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的情况。13、被害单位代表王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5月23日早上8点左右,移动大楼的监控中心给我发出信息,说经久村12组的基站异常,上午10时许我和杨日初、王元军一起到该基站查看,看到基站的防盗门被撬开,里面的铜芯线被割走。基站外面的门锁是坏的,平时都是虚掩的,基站里面的门原来被撬过,但一直没有修复,锁还是锁的起。该移动基站的代码是XC1324。基站被盗财物有铜芯电池连线、铜芯电源线、电源柜、铜鼻子,损失总价值7800元左右。14、证人肖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凉山移动西昌公司基站职工,2016年5月22日晚上21时左右,我们公司后台收到了没有信号的报告,我们得到情况后就通知基站代维人员去查看,经久乡经久村12组的代维人员是王某某、杨日初和王元军。基站内的设备被盗导致设备停止运行。15、被告人吉尔尔的的供述与辩解:2016年12月27日供述:我先后偷过两次。第一次是2014年冬天,我路过马道镇围墙村看见一个围墙(西昌铁路5、6号水泵房),看到一个电机,我就翻进围墙用随身携带的小钳子和扳手把电机的电源箱夹断,偷走电机。第二次是2016年5月22日下午17时左右,我骑电动三轮车购买海洛因回马道的途中,经过经久乡经久村是晚上21时左右,我看见一个小房子(移动基站)里面亮着灯,外面的门开着,我进去看见里面有很多电缆线,我知道电缆线里面的铜线可以变卖后买海洛因。然后我就进去偷电线,我用随身携带的老虎钳将基站墙壁上的电线两端夹断,夹断之后又到有空调的机房里夹了两根线。我将偷到的三段线装上三轮车准备到河西街上变卖后买海洛因。我把车停在河西丁佑君烈士陵园准备去买海洛因时,有五六个当地村民看见我车上有电缆线就问我电缆线的来源,我说不出来他们就打我,我趁他们不注意就跑了,也没有管三轮车和电缆线。2017年3月22日供述:我在基站房的机柜里偷了七八块铜牌牌,用胶把钳剪了三根电缆线,还偷了一根20米长的细铜线。当天晚上我把偷来的东西拉到佑君镇准备卖钱后买海洛因,在佑君烈士陵园门口被七八个当地农民拦住,他们打了我一顿,并把我的电三轮、偷的电缆线手机都抢走了,还有我偷东西用的胶把钳。这些人抢了我的东西,我没有报警。16、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证实送检熔丝表面擦拭棉签中检出的DNA分型,有15个STR基因座分型与吉尔尔的的血样相同,其似然比率为4.558×1019。17、西昌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意见书,证实经鉴定,95#铜芯电池连线(20米)和16#铜芯电池连线(50米)总价值人民币1214元,-48V电源柜(1个)、95#铜鼻子(4个)和16#铜鼻子(6个)总价值人民币494元。被盗财物总价值人民币1708元。18、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未提出异议。上述证据形式与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吉尔尔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吉尔尔的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责令予以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吉尔尔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1月6日起至2017年8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吉尔尔的退赔被害单位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向 练审 判 员 段 必 发人民陪审员 阿西依坡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艳附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