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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辖终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范建芳、冠群驰骋商务信息咨询(天津)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建芳,冠群驰骋商务信息咨询(天津)有限公司,范舜凯,范建喜,刘沛萱,肖跃东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辖终5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范建芳,女,199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冠群驰骋商务信息咨询(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碱厂镇幸福道8号215-21(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徐越,总经理。原审被告:范舜凯,男,197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审被告:范建喜,男,198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审被告:刘沛萱,女,198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原审被告:肖跃东,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上诉人范建芳因与被上诉人冠群驰骋商务信息咨询(天津)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范舜凯、原审被告范建喜、原审被告刘沛萱、原审被告肖跃东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4民初40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范建芳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范建芳的住所地不在天津市××区,本案应由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当事人于2015年4月28日签订的编号为GQTJ201504006号《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第七条约定,甲乙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管辖协议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乙方冠群驰骋商务信息咨询(天津)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天津市××区,故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范建芳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晓燕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代理审判员  赵 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同顺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