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02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本院执行韦仁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仁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02执166号移送执行人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韦仁安,男,1998年5月15日生,苗族,贵州省麻江县人。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韦仁安追缴罚金一案中,要求被执行人韦仁安缴纳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经查被执行人韦仁安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据职权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嫒蓉审判员 宋泽星审判员 姜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