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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02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本院执行韦仁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仁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02执166号移送执行人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韦仁安,男,1998年5月15日生,苗族,贵州省麻江县人。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韦仁安追缴罚金一案中,要求被执行人韦仁安缴纳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经查被执行人韦仁安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据职权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嫒蓉审判员  宋泽星审判员  姜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杰 来源:百度搜索“”